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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品牌营销推广的实施意见

发布时间: 2010-07-06 10:23:07人气: 27
武委〔2008〕76号
中共武夷山市委 武夷山市人民政府
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品牌营销推广的实施意见
各乡(镇)、街道、场,市直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增强我市茶叶品牌带动作用,扩大品牌效应,做大做强茶产业,根据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》(闽委发[2008]3号)文件精神,经研究,决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。
一、目标任务
    第一条  在“武夷山大红袍”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证明商标及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基础上,2009年底前“武夷山大红袍”获得中国驰名商标;2010年底前“武夷山正山小种”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证明商标;2012年底前“武夷山正山小种”获得省著名商标、中国驰名商标。
    第二条 2010年底前完成“武夷山大红袍”证明商标23个以上国家的国际注册工作;2012年底前完成“武夷山大红袍”证明商标40个国家的国际注册工作,完成“武夷山正山小种”证明商标在欧盟各国的国际注册工作。
    第三条 在我市茶企业获得6个福建省著名商标基础上,2010年底前茶企业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达到8个以上,中国驰名商标达到1个以上;2012年底前茶企业获得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达到12个以上,中国驰名商标达到2个以上。
    第四条 大力推广“武夷山大红袍”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使用(使用方案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)。2009年底前实现全市60%以上茶企业规范使用“武夷山大红袍”证明商标;2010年底前实现市90%以上的茶企业规范使用“武夷山大红袍”证明商标。
二、组织领导
    第五条 市茶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增设品牌建设办公室,办公地点设在市茶业局,负责全市茶产业市场拓展和品牌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。工商、质监、国税、地税、财政等有关部门为品牌建设工作责任单位,茶业同业公会、全市茶企业及茶农为品牌建设工作主体。
    第六条 茶业同业公会、茶企业和茶农要积极创建品牌 ,不断提高品牌质量、档次;工商、质监部门负责办理茶企业品牌创建、升级申报工作;茶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茶产业公共品牌创建、升级申报工作。
三、强化营销推广
    第七条 市财政每年从茶产业发展基金预算中安排1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,用于茶叶品牌创建、营销、推广工作。各乡(镇)、街道、场也应安排适当经费用于鼓励支持当地茶产业宣传推广工作。
    第八条 在全国茶业销区选择带动辐射力强、市场前景好的大中型城市持续组织开展“浪漫武夷·风雅茶韵”茶旅营销系列活动,大力宣传“武夷山大红袍”等茶叶品牌。
    第九条 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多主体、多渠道、多类型、多方式的茶叶品牌营销推广战略。对自主开展茶叶品牌营销推广活动且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,将视情况给予扶持奖励,具体为:
1、企业自我宣传被中央一级电视媒体专题宣传报道(附有专题片)的,奖励1万元;新闻报道的,奖励0.5万元。
2、企业给国家级以上大型综合会议(活动)提供礼品茶或被指定为专用茶的(不含市委、政府安排的活动或会议),事前有向茶业主管部门报备并能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,经市茶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,将按同类质茶叶批发总价的5-10%给予奖励。
   第十条   通过统一品牌宣传、形象打造等办法在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福州、厦门等大城市逐步建立大红袍品牌推广街,并逐步在全国其它集中销售区推广。
参与或加盟各销区大红袍一条街的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一是获得QS认证;二是年度缴纳税收额达3万元以上;三是有使用“武夷山大红袍”证明商标,并有三款以上精美包装;四是有一定的宣传广告材料;五是参与的主动性、组织纪律性和品牌营销意识较强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继续在大红袍销售区发展武夷山大红袍推广中心、会员店。同时在有一定市场规模的销售区成立茶业同业公会分会,积极通过整合、拓展市场力量,搭建起大红袍的直销渠道。
   第十二条 各茶企业在执行国家标样和保持传统特色的同时,要认真研究开发武夷岩茶潜在市场,区别对待不同消费群体,实现产品与市场有效对接,扩大品牌影响力。
  第十三条  鼓励茶企业开展创建、培育企业品牌,茶企业获得国家级名牌,给予奖励10万元;获得省、部级名牌,给予奖励5万元。茶企业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,给予奖励10万元;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的,给予奖励5万元;连续两次获得闽北知名商标的,给予奖励0.5万元。以上受奖励茶企业年纳税额要求达到5万元以上。
  四、强化监督管理
   第十四条     质监、茶业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,建立完善武夷岩茶质量安全监管体系,设立茶企业质量档案,按国家标准实施检查,督促我市茶企业建立茶叶原料可追溯台帐,严格按照制作工艺流程进行每一道环节操作。各茶企业在成品茶上市前要主动将样品茶送质监、茶业主管部门核检感官、理化和卫生等指标,并张贴“武夷山大红袍”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识、QS标志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    质监、卫生、工商、茶业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市茶企业、茶叶营销网点进行检查,规范茶叶生产、加工、销售各环节,确保产品质量。鼓励茶企业、茶农创建绿色食品茶、有机茶园基地。市政府将从现代茶业发展基金中切出专项资金对建立绿色食品茶、有机茶园的茶企业、茶农给予扶持奖励,最高每亩扶持奖励550元。引导支持茶企业(茶叶加工作坊)开展申报QS认证活动,对不符合卫生条件,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。同时不定期开展茶叶市场专项整顿行动,规范茶企业(经销商)经营行为,打击销售假冒伪劣、以次充好、未按规范使用标识等行为。
   第十六条  在各茶业销售区通过我市与销售区所在地签署《产销两地战略合作协议》、茶业同业公会与销售区茶城(茶都)签署《产销两地茶叶产品监管协议》等措施,争取当地工商、质监、茶城(茶都)理解支持,加大对“武夷山大红袍”监督管理,净化各销区武夷岩茶市场,维护大红袍品牌形象。
第十七条 加强我市茶业同业公会和销区分会建设,充分发挥同业公会在开展行业自律、组织营销、价格指导等方面的作用,推进诚信经营、维护市场公平。
五、附则
第十八条 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武委〔2005〕64号)文件继续实施,该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,以本实施意见为准。
第十九条 本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实施。
 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中共武夷山市委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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